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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其他单位共有的专利如何签订许可、转让合同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

“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没有约定的,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;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,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。

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。”

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,涉及共有专利转让的,需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,与共有单位共同签订转让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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